本案判決書
案件簡述
王女士與張某育有一子即張某1,2007年至2018年,張某與李某同居。后張某于2018年6月20日去世,張某的父母均先于張某去世。張某生前開立的**證券股票賬戶*****內有股票資產。(本案涉及當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張某去世后,李某擅自將該股票賬戶的股票賣出,并將資金290900元從證券賬戶轉入張某銀行賬戶,再從張某銀行賬戶轉入李某自己賬戶。王女士得知后向李某發(fā)送律師函要求歸還款項,但李某拒不返還。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王女士委托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慧律師幫助維權。
經過對案情及證據材料的梳理分析,恒略律師認為:上述股票資產屬于張某遺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由張某的法定繼承人即王女士及其兒子張某1共有,并應通過繼承法等法定程序解決,不能個人單獨從處分,被告取得上述款項沒有法律依據,屬于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同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扣押、凍結被告名下價值326900元的財產,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四個銀行賬戶。
被告辯稱:不容同意原告的訴求。被告確實從張某股票賬戶取出現金290900元,但這是依據張某生前口頭遺囑領取,張某生前許諾將股票賬戶資金贈與被告。張某患病期間,被告從生活到治病都盡力照顧,其花費的護理費、住院等費用,遠超過張某贈與的款項,二者足以抵扣。故被告并非不當得利獲取款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判決結果
經審理,法院采納了恒略律師的相關意見,最終判決:被告李某于七日內返還原告王女士及其兒子290900元。
法院認為,涉案款項系張某的遺產,因沒有遺囑,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共有。被告主張張某生前承諾將上述股票賬戶中的資金贈與被告,對此被告并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本院難以采信。張某的遺產,應通過法定程序解決,不能個人單獨處分?,F被告認可從張某股票賬戶取出現金290900元,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2909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代理律師簡介: 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