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18年7月14日,李先生與劉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案涉房屋為定向安置房,李先生預付定金30萬元,并約定在910日內(nèi),雙方共同辦理過戶手續(xù)。但時至今日,劉女士仍未取得案涉房屋,并在2021年2月去世。其繼承人意見不一,李先生始終無法完成過戶,于是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協(xié)議,返還定金及資金占有利息。
賣方劉女士有三位繼承人,為其夫張某、長子張X浩、次子張X安。張某認為,合同可以解除但不該退回押金及相關費用。因安置房特性,所有安排需政府決定實施,自己無法干預,屬于不可抗力因素,且李先生對此知情并愿意承擔責任風險,所以自己應該全部免責。同時辯稱2020年4月開發(fā)商通知看房,李先生對房屋不滿意企圖單方毀約,對其訴訟理由提出質(zhì)疑。
張X浩、張X安認為,母親賣房之事自己并不知情,也不知道30萬定金的去向,約定910天是到2021年1月9日屆滿,逾期不到半年,且合同因李先生存在履行障礙所以不能成立,即便想要解除也不該主張退回相關費用。現(xiàn)開發(fā)商已交房,與李先生之間的買賣合同可以正常履行。
雙方各執(zhí)一詞無法達成和解,于是李先生求助于恒略律師事務所,希望幫助自己維護權益。偉律師接到案件后,對案情進行仔細梳理,及時找到案件焦點,同時協(xié)助當事人搜集整理證據(jù)。
并安撫當事人情緒,為其樹立信心。劉律師主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規(guī)定,也就是合法有效的。既然未在910天內(nèi)完成過戶,李先生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定金及利息,最后法院支持我方訴求。
判決結果
法院支持我方訴求,判決被告返還30萬定金及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恒略說法
雖然安置房在價格上比一般商品房要便宜很多,但是購買安置房存在的風險也會比較多。
為避免日后糾紛,購買安置房時,應盡量進行房屋公證,尤其是對尚未建設的安置房風險更大,所以簽訂一份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買賣合同進行公證尤為重要。
買賣合同除了要具備一般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需要對房屋的增購等費用的支付方式、延期交房等作出明確的約定。
通常情況下,購置該類房屋可以根據(jù)《民法通則》以及《民法典》等相關規(guī)定,簽訂附加條件合同,來保證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并對具體細節(jié)作出明確約定,防止后期雙方反悔,最好有專業(yè)的房產(chǎn)律師進行指導。
本案代理律師簡介:
簡介
劉玉偉律師
【律師簡介】
劉玉偉律師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7年法律理論知識積淀,4年實務訓練。專業(yè)知識扎實,專業(yè)技能突出。為人誠信、友善,做事認真、負責。曾擔任某某建設工程公司、影視公司等10多家公司法律顧問,擅長合同審查、企業(yè)風險防范等,為公司提供了優(yōu)質(zhì)的服務,獲得了高度評價。
【執(zhí)業(yè)理念】
專業(yè)、高效、真誠、負責。
【擅長領域】
合同糾紛、經(jīng)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房產(chǎn)糾紛、侵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