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本案中,我方代理原告有五位當事人:朱X萍、朱X英、朱X端、朱京X、朱某1;被告為劉某和朱X珍兩人。
事情的起因還要從其位于北京的老房子說起。朱某與曾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六個子女,分別是朱X英、朱X萍、朱京X、朱渝X、朱X端、朱X珍。朱某于 1983 年去世,曾某1995年5月去世,朱X英 2013年11 月去世;朱某1系朱X英之子。被告劉X系被告朱X珍之子。
朱某、曾某原系海淀區(qū)4號房屋的承租人,2000年在未通知其他兄弟姐妹的情況下,被告朱X珍私自將4號承租人變更至自己名下。2006 年6月房改,被告朱X珍購買了4號房屋。2006 年7 月4號房屋拆遷,朱X珍在 2006 年 10 月回購海淀區(qū)1502 房屋,2014年取得房產證登記在朱X珍名下。
2017年2月19 日,原告等人與二被告就1502 號房屋的利益分配召開了家庭會議,朱X珍認可為了交暖氣費私自將4號房屋的承租人改成自己,認可兄弟姐妹在房屋中應具有份額。
同日,被告劉X出具“保證書”,寫明本人名下海淀區(qū)XX家園房產201室(實際為202室),四年內能夠上市買賣時,愿以房產變賣款 350 萬元分配給五原告。2017年3月朱X珍將1502號房屋出售 958 萬元。五原告等曾起訴二被告要求支付 350萬元,經海淀法院做出 XX40 號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民終XX9號民事判決,判決認為保證書承諾給付款項的條件并未成就,沒有支持原告等人的訴求。
現兩被告辯稱:自己是為了擺脫原告等人的糾纏,才故意寫錯房間號碼,兩被告從未想過給原告五人350萬元補償,保證書并非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接受代理
● 事實上,保證書是劉某書寫時出現筆誤,將 202 誤寫成了 201;并且經查詢,被告劉某名下XX家園202室于2020年12月7日贈與朱X珍,2021年1月5日朱X珍出售,由此證明:2017年2月19 日劉某保證書上所寫的海淀區(qū)XX家園房產至今已經超過五年,并且確實在 2021年1月5 日出售,被告劉某保證書承諾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
● 4號房屋為朱X珍父母承租的房屋,該房屋拆遷后,朱X珍獲得了拆遷利益。原告五人提供的錄音證據中,朱X珍認可其將4號房屋承租人變更時未告知其他兄弟姐妹,并認可其他兄弟姐妹就4號房屋享有權益,同時表示對于補償訴求已交給劉某處理。劉某也提出了等其所有的房屋能上市時的時候賣出給大家分,該意思表達與其書寫的保證書的內容相符,說明劉某有將其名下房屋出售,代其母親朱X珍對原告進行補償的意思表示。
判決結果
本案代理律師簡介: 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