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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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于1993年取得450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用地面積38.3平方米,建筑占地38.3平方米。林某在該土地上建設的房屋2011年自行拆除,此后第三人王某英新在該土地上新建了房屋,在王某英新建房屋東側還建有一房屋即訟爭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屋)。2019年12月24日,XX街道與王某英就上述房屋達成了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xié)議。(本文除律師姓名外均作化名)
2021年8月25日,XX街道將王某英上述房屋及相鄰的案涉房屋予以拆除。林某就案涉房屋主張權利,并委托恒略律師秦彥峰律師代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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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可了我方陳述的事實,法院認為案涉房屋應為原告建設、使用,故被告XX街道辦關于原告非案涉房屋權人,與本案不存在利害關系,無權提起本案訴訟,應駁回原告的起訴的辯解意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同時,經審理被告XX街道辦強制查處案涉房屋的行為屬超越職權、證據不足,應認定其強拆行為違法。最終一審法院判決:
判決確認被告XX街道于2021年8月25日對原告林某建設、使用的坐落福州市XX區(qū)XX街道辦事處XX社區(qū)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街道辦提起上訴
現XX街道辦不服原審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者直接作出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的改判。
上訴人XX街道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有誤。一、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證據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與事實不符;二、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林某的陳述屬實,案涉房屋應為其建設、使用”明顯證據不足,且與客觀事實不符;
三、被上訴人并非案涉房屋的權利人,與案涉拆除行為并無利害關系,無權提起訴訟,依法應當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四、原審法院在作出錯誤認定案涉鐵皮房為被上訴人建設、使用的情況下,對上訴人的拆除行為進行認定,確定上訴人的拆除行為違法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對此恒略律師指出,案涉被拆除房屋建設位置鄰近被上訴人林某所持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所涉土地。被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供的證據可以初步證明其曾與上訴人就案涉房屋的補償安置問題進行過協(xié)商,且上訴XX街道所提供的房屋現場照片亦能證明案涉房屋在被實施拆除前有人使用。在目前并無其他人就案涉房屋主張權利的情形下,原審推定被上訴人陳述屬實,案涉房屋應為其建設、使用,并無不當。
被上訴人作為案涉房屋的權利人,其建設的房屋被實施拆除,有權提起本案訴訟。行政強制執(zhí)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上訴人未在實施被訴行政強制前履行法定程序,亦未對案涉房屋予以補償。據此上訴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案代理律師簡介: 簡介 秦彥峰律師 畢業(yè)于河北大學,執(zhí)業(yè)以來,秦彥峰律師專注于征地拆遷領域的行政案件,從調查取證入手,為整個案件把脈,科學制定維權方案,根據案件需要及時對相關程序、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等進行復議、聽證、訴訟,并根據需要與當事人溝通,把握每個階段的協(xié)商解決機會。通過積極協(xié)商,依法為當事人盡早爭取合理補償,緩解當地政府和被征遷方之間矛盾,促進當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征遷,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了貢獻。 擅長領域:征地拆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保護、公司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