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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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被告二朱某以被告一國際經(jīng)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原告北京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西城區(qū)XX號院XX房遮陽蓬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合同金額700000元。工程期限為: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8月25日。
工程完工后,朱某指定案外人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扣減了開具發(fā)票的稅金和管理費,實際向其支付了603490元,原告因此墊付稅金、管理費共計96510元;另外,被告一與被告二公司均未向其支付工程增項款96489.37元。該工程已于2017年9月驗收合格,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二被告應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被告國際經(jīng)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稱:涉訴工程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沒有在我公司進行過任何備案,與我公司沒有任何交集和業(yè)務往來,就涉訴工程沒有任何資金往來,對涉訴工程的事完全不了解。對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我公司均不同意。
被告朱某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稱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原告所稱的工程增補款項虛高,是其單方制作,原告所稱的發(fā)票稅金以及管理費,不應由我承擔。涉訴工程和被告一沒有任何關系,被告一和我沒有任何關系,是我和原告之間的涉訴工程合同,被訴工程中我是發(fā)包方,原告是勞務承包,對于增項部分確實沒有給原告結款,但沒有原告主張的這么高,我跟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包工包料,合同金額總金額是70萬元,至于原告主張新增加的工程量,雙方?jīng)]有最終確認。
代理過程
恒略律所駱瑜律師接到原告的委托后第一時間展開代理工作。仔細梳理關鍵證據(jù)和厘清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并確定案由及迅速出具代理意見。為方便法庭查明案件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避免遺漏被告,恒略律師將技術合作有限公司列為第一被告,朱某列為第二被告。
《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支付增項工程款有據(jù)可依:
關于稅金和管理費
判決結果
經(jīng)審理法院支持了我方主要訴求,判決被告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工程款96489.37元;給付原告稅金、管理費9651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朱某負擔。
本案代理律師簡介: 簡介 駱瑜律師,現(xiàn)任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高級勞動關系管理師、中共黨員。畢業(yè)于西北政法大學,擅長處理房產(chǎn)、婚姻家庭、民商事仲裁、刑事辯護等。 【執(zhí)業(yè)理念】 堅持高效、誠信、審慎、果斷,客戶利益至上的執(zhí)業(yè)理念。 【擅長領域】 民商事合同糾紛、房地產(chǎn)糾紛、婚姻家事糾紛、公司法律顧問等非訴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