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鄭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張某償還借款213740.08元;2.張某以上述款項為基數支付相應利息。
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間,鄭某、張某為男女朋友關系。一審庭審中,原告鄭某向一審法院提交其名下的銀行流水明細,以此證明自己在2011年4月15日至2012年2月6日期間多次向被告張某出借款項,累計金額213740.08元。同時原告提交了2020年10月兩人的錄音證據,錄音中被告承認借款事實。
被告曾某對該錄音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其認可款項系在2021年被告患病之后鄭某給被告轉賬數萬的事實,并不包含2011年的轉賬行為。
最終一審法院以原告未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款憑證,僅依據錄音證據,無法證明原被告之間就上述轉賬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行為達成合意。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相應的事實依據,一審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提起上訴
對此,恒略律師代理原告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書,改判支持原告鄭某的訴訟請求;2.訴訟費由張某承擔。并提交代理意見:
一、張某已經自認欠款六、七萬元的事實,且在訴前調解階段,張某亦自愿償還該部分款項。即便鄭某與張某度借款金額有爭議,一審法院應當依法查明,不應直接駁回鄭某的起訴……基于此,一審法應當對金額著重進行審查,但一審法院不僅無理由嚴重超越審限,而且不對案件重要事實進行詳細核查。
二、根據法律規(guī)定,鄭某已經提交轉賬憑證和錄音證明借貸關系的情況下,應當由張某舉證證明款項的性質,但一審法院在張某未提交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直接認定鄭某承擔不利后果,顯屬適用法律錯誤。鄭某十年后才主張欠款,是因為無法與張某取得聯系,張某已經將鄭某拉黑。在雙方并未約定還款時間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結合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不應過度保護債務人的財產權。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等,鄭某有權要求張某支付借款利息。一審判決遺漏兩個重要事實,第一,一審沒有對鄭某提交的36筆轉款款項性質進行審查;第二,一審沒有對張某在錄音中已經自認的金額并允諾二年內返還的事實進行審查。
據此,被上訴人表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鄭某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判決結果
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法律關系性質的認定問題。本案中鄭某和張某之間構成民間借貸關系,并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雙方之間的對話錄音予以證實。銀行交易明細能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資金流轉的事實,鄭某所提交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話錄音中,多次出現張某認可欠錢的表述,基于此能夠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的合意。
鑒于情侶之間系一種親密的社會關系,經過對上述款項逐一分析以確定每筆款項性質,本院認定其中115000元應為借款。因雙方未約定利息,就鄭某對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判決如下:
一、撤銷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1)京XXXX民初XXX32號;
二、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償還鄭某借款115000元;
本案代理律師簡介:
簡介
王冉律師,鄭州大學碩士,專于合同糾紛、婚姻繼承、民間借貸、人身損害賠償等領域,從業(yè)五年以上,代理過數百起訴訟案件及大量非訴業(yè)務,致力于最大程度維護好委托人的權益。因辦案認真負責,法律思維嚴謹,經常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
擅長領域:合同糾紛、婚姻繼承、債務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