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因2000萬元貸款到期,唐山者行孫商貿公司未還本付息,銀行將者行孫公司及擔保人幻某商貿公司、夢某紡織品公司告上法庭。
經查,銀行與幻某商貿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一》,約定:幻某商貿公司對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間的借款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以最高不超過等值60000000為限。保證期間自每筆債權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至該債權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同日,銀行與夢某紡織品公司(保證人)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二》,除其他內容與合同一約定相同外,另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到期日為2017年12月13日,至該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止,以最高不超過等值100000000元為限。
合同簽訂后,銀行向者行孫商貿公司發(fā)放了貸款2000萬元,貸款屆滿時者行孫公司、幻某公司與銀行共同簽訂了《貸款展期協(xié)議書》及附件《還款計劃》。還款期限屆滿后,者行孫公司仍未還款。
法院審理后,判決:者行孫商貿公司歸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罰息、復利;
幻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銀行不服,上訴要求夢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審法院予以駁回。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潘偉律師認為,本案中,依據《貸款展期協(xié)議書》約定,保證期間應在展期到期日2018年11月27日之后二年的2020年11月27日止。銀行主張權利的時間為2020年7月4日,保證期間仍未屆滿,幻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夢某紡織品公司未在《貸款展期協(xié)議書》中擔保人處蓋章明確繼續(xù)為展期貸款提供擔保責任,其《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日為2017年12月13日,而本案主張權利的時間為2020年,已超過保證期間。故,銀行要求夢某紡織品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不能成立。
恒略律師提醒: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