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責令被告人徐某退賠各集資參與人的經(jīng)濟損失”后,徐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撤銷第一項判決,改判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三十萬元”。
一審查明,2013年至2014年間,尤某(另案處理,犯罪金額達1.88億余元,已判處無期徒刑)作為安徽合肥某糧油食品公司、福如東水養(yǎng)生文化發(fā)展公司法人代表,提議在江西南昌設立兩家公司的分公司,徐某表示同意并成為兩家分公司負責人。
二人虛構尤某出資2400萬元持有某公司20%股份,通過發(fā)放傳單、組織開會、發(fā)放禮品、組織實地考察等形式向不特定人員進行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根據(jù)徐某與尤某協(xié)議,徐某分得分公司集資款的35%。尤某被抓獲后,徐某繼續(xù)在南昌市組織融資。
經(jīng)司法會計鑒定,徐某及相關涉案人員涉嫌集資總額2518.7萬元,涉及人員312人,已支付對應利息及紅包等款項133.42萬元,剔除已支付本息及其他款項余額為2385.2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徐某的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徐某在南昌分公司集資詐騙過程中行為積極,且系主要負責人,不應認定為從犯。上訴后,二審法院依法進行了改判。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劉立強律師認為,本案中,徐某與尤某系共同犯罪,徐某依法不認定為從犯。但是,本案犯意最初由尤某提起,南昌分公司的會計由尤某派遣,大部分的集資款也由尤某支配,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于尤某。尤某的犯罪金額高達1.88億余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徐某的犯罪金額為2380余萬元,根據(j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并綜合全案情況,對徐某的量刑應該與尤某有所區(qū)別。
恒略律師提醒: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