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湘水北曲房地產(chǎn)公司與電建公司簽訂供配電設施工程建設施工《承包合同》,單價103.8元/平方米,總造價為12570180元,并約定了送電日期。
2019年8月,毛某與電建公司簽訂上述工程的配電項目《居間協(xié)議》,約定:毛某所接業(yè)務由電建公司全面負責項目實施,合同總價12570180元,其中電建公司支付傭金1834480元(含稅),背靠背方式支付。
項目完工驗收交付后,電建公司僅支付傭金500000元,毛某遂訴諸法院:被告電建公司向原告毛某支付傭金1334480元。
被告電建公司辯稱,被告不應該支付這么多傭金;且沒到付款時間。
經(jīng)查,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2月竣工送電,并辦理了“公變移交”給供電部門的手續(xù)。2020年4月,被告電建公司與湘水北曲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結(jié)算,確認工程款為12057997元。被告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共向原告支付傭金592000元。經(jīng)審理,法院判決:被告電建公司另行支付原告毛某傭金1187445.6元。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王婧律師認為,本案中,原告毛某與被告電力建設公司簽訂的《居間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
根據(jù)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2月竣工送電,并辦理了“公變移交”電力部門手續(xù)。房地產(chǎn)公司與被告對涉案工程進行結(jié)算,確認工程款為12057997元,已支付工程款12002765.8元。因需預留工程造價總額3%作為質(zhì)保金,因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傭金1779445.6元(1834480元×97%),但被告僅向原告支付傭金592000元,故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傭金1187445.6元(1779445.6元-592000元)。
恒略律師提醒: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