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一張審了近10年的欠債案終于在2020年5月審理結束。
鄺邦益作為武漢某建筑工程公司全權代表駐大江東去小區(qū)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施工期間,其與盛家懷作為乙方,與建筑公司簽訂《內(nèi)部承包合同書》,約定建筑公司將大江東去小區(qū)3號樓工程承包給盛家懷、鄺邦益。盛家懷、鄺邦益作為合同乙方負責人共同在合同上簽名。其后,二人開始組織施工。由盛家懷負責管理該工程的賬目。
盛家懷領取了全部工程執(zhí)行款后,未與鄺邦益結算。2011年6月,盛家懷向鄺邦益出具一張欠條:今欠到鄺邦益工程尾款及違約金等共計人民幣叁拾伍萬元整。就在鄺邦益討要未果準備起訴時,鄺邦益夫婦卻相繼離世,而盛家懷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被非法拘禁。2013年5月,鄺邦益的兒子鄺庚作為原告訴請求法院判令盛家懷返還工程欠款35萬元及利息。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法院就債權請求民事案裁定中止審理。數(shù)年過去了,因案件偵破難度大,公安機關建議本案通過民事訴訟解決。2019年3月,本案恢復審理。審理后,法院判決盛家懷償付鄺庚欠款及違約金350000元;駁回鄺庚的其他訴訟請求。盛家懷上訴后,二審法院于今年5月予以駁回。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李武義律師認為,本案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立案,實際是因合伙結算引起的合伙協(xié)議糾紛。
鑒于本案源起于合伙承包,雖然盛家懷被他人非法拘禁,但公安機關并未查實案件利害關系人鄺邦益與該案有直接關聯(lián),也不能證明盛家懷親筆出具的欠條系違背其個人意愿所書,因此,本案民事糾紛刑事偵查涉及的事實不完全是同一事實,不應適用“先刑后民”的司法習慣。因欠條上已經(jīng)計算了違約金,且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損失,故對鄺庚要求盛家懷給付欠款利息的訴請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恒略律師提醒:
個人合伙首要的是制定“游戲規(guī)則”,需要用協(xié)議等方法加以制約,否則合伙人極可能矛盾重重,使個人的收益無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