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錢某于2019年8月18日進入咖啡陪你(上海)投資公司處從事采購工作,并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每月6400元;試用期之后的工資為每月8000元;公司每月15日-18日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工資。
因拖欠工資,2019年12月,錢某向上海市閔行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咖啡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8000元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8000元。該會仲裁裁決,對原告的所有仲裁請求,均不予支持。錢某不服,遂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其確實拖欠原告工資。原告以其拖欠工資為由離職,向其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然因被告經營困難,賬戶被查封,不具備支付工資的能力,故拖欠了原告部分工資。且原告于2019年8月18日入職,于2020年1月離職,即使被告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亦僅為半個月。另,原告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shù)亦并不準確。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因其賬戶被查封,其并非惡意拖欠原告工資,判決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資公司支付錢某工資8000元;支付經濟補償金3676.41元。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侯軍奎律師認為,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被告每月15日-18日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原告。然被告一直延遲支付,且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證據(jù)證明其有關延遲支付工資一事已告知勞動者,并報相關備案。從被告的工資發(fā)放時間來看,其工資發(fā)放時間已延遲超出一個月之久。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工資,進而主張被告支付其經濟補償金,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恒略律師提醒: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xié)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并報主管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qū)、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