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包某某與宋某某是母女關系,與宋某某1是繼母女關系。2016年包某某先后被確診為右XXX和甲狀腺癌,為了方便治療常住上海,并于同年接受了摘除手術。宋某某1、宋某某平時一直居住在徐州。2017年4月,包某某回徐州辦理報銷手續(xù),并處理一些家事。宋某某1、宋某某帶著他人強制將包某某帶到醫(yī)院。被關6個月后,宋某某1、宋某某才將包某某接出醫(yī)院。
包某某認為自己是一個精神狀態(tài)正常的自然人,宋某某1、宋某某為達到控制其人身及財產的目的,用暴力脅迫的方式將其送入精神病院治療,侵害其人格權。 包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在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偏執(zhí)型精神分裂癥、高血壓病二級低危。
本案在審理期間,經法院委托,經過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包某某患偏執(zhí)型精神分裂癥(病情緩解不全);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武義認為,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包某某經司法鑒定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非與包某某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包某某在未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認的情況下提起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包某某的起訴,應依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