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日,梁某和呂某簽訂《借款合同》,合同內容約定,呂某向梁某借款6.9萬元,利息、月息百分之2%;到期未歸還、違約金每天按千分之二賠償;如乙方不能按時還款,則乙方還應承擔甲方訴訟維權支付的訴訟費、保全費及律師費。梁某稱呂某出具借條后,未償還過借款本金和利息。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廣東認為,呂某向梁某出具的借條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F(xiàn)梁某履行了出借義務,呂某理應依約還款。
關于違約金一節(jié),雙方約定借款方逾期還款應按照日千分之二支付違約金,梁某主張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依法應調整為年利率24%,關于律師費一節(jié),本案中,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如乙方不能按時還款,則呂某應當支付訴訟維權支付的訴訟費、保全費和律師費,現(xiàn)呂某逾期未還款,理應支付梁某律師費。
法院判決,呂某于判決生效七日內償還本金及利息,對梁某要求呂某支付違約金的訴請,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對其過高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梁某要求呂某支付律師費的訴請,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