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1997年,小雪(化名)與黃某登記結(jié)婚?;楹螅S某于2001年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光華路XXX號房屋,登記在黃某名下。2006年,黃某將該房屋賣給同一小區(qū)居住的華麗(化名)。2016年4月,小雪要求離婚,請求法院確認華麗、黃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小雪稱,該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黃某出售該房屋之事未與我進行溝通,直至我調(diào)取房屋信息時方得知黃某早已將房屋“出售”與華麗,售價為每平方米8000元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屬于惡意串通損害我方利益的情形。且黃某與華麗長期保持婚外戀情,二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房屋價款一欄填寫為4321600元,依據(jù)每平方米8000元計算,實際價格應為432160元,華麗作為買方,并未對其進行修改,因此我認為,該房屋“買賣”協(xié)議實則為贈予,雙方并未進行真正交易。
華麗辯稱:該房屋交易迄今已10余年,歸其稱對此毫不知情不符合邏輯,黃某明確告知我,房屋交易系他們一致的意思表示,我為他們清償該房屋剩余貸款32.8萬元,是善意的第三人;不存在任何與黃某惡意串通簽訂合同以謀取非法利益的過錯行為;且該宗房產(chǎn)交易中購房款不低于市場合理對價。
黃某辯稱:小雪對本案訴爭的房屋買賣是知情的。2015年9月我與小雪討論協(xié)議離婚析產(chǎn),并由其擬定《離婚財產(chǎn)協(xié)議書》,也排除了2006年已出售的訴爭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予以確認。黃某主張小雪對其向華麗出售涉案房屋知情,證據(jù)不足。黃某、華麗對成交價格為52.8萬元以及華麗已實際支付購房款20萬元的主張均未向法院舉證。2018年7月,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華麗與黃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無效,XXX號房屋由華麗名下恢復登記至黃某名下,并返還涉案房屋。
【恒略律師以案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主任認為: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屋,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本案中,其一,黃某未經(jīng)小雪同意,擅自處分房屋;其二,華麗明知黃某與小雪處于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在購買房屋時,對出售房屋是否征得小雪同意沒有進行審查;其三,在無證據(jù)證明華麗支付了除32.8萬元之外的購房款的情況下,黃某與華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xù),不能排除存在黃某與華麗惡意串通損害小雪利益的情形,不能認為華麗屬于善意買受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故黃某與華麗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應為無效;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
北京十大律師事務所提醒: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是指當事人通謀所訂立的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惡意,表明合同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為故意;串通,表明合同當事人存在通謀行為;損害,表明若履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將導致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遭受損失。如果您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疑問,請來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