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決
案件概況
梁某與趙某育有八個子女,其中女兒趙某1與劉某于1971年登記結婚,并育有兩子即劉某1、劉某2。后趙某1和劉某于1997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其位于豐臺某18號房屋的向南大間房由劉某居住,另二間由趙某1及其子女居住。(本案當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后趙某1于2004年2月去世,趙某于2005年1月去世,趙某的兒子趙某8于2014年5月22日去世。 趙某1去世后,2005年豐臺18號房屋歷經單位換房,換成了05號及06號住房兩套,該兩套住房中有一半應視為趙某1的遺產。 然而,劉某與劉某1、劉某2于2005年10月26日簽訂《協(xié)議書》,將18號房屋由劉某分得40平方米,劉某1、劉某2分得43平米;換房后的05號房屋歸劉某,06號房屋歸劉某1、劉某2。劉某與劉某1、劉某2在明知18號房屋中有屬于趙某1的房屋中有屬于梁某、趙某即各法定繼承人的財產份額,但仍惡意串通簽訂《協(xié)議書》,將屬于各法定繼承人繼承趙某1的遺產進行分配,侵害了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利益。 故各繼承人委托恒略律所慧、薛素華律師代理維權,以劉某1、劉某2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案涉《協(xié)議書》無效。
接受委托
恒略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開展代理工作,律師了解到趙某1和趙某去世后未留有遺囑,劉某于2023年6月18日去世。經過對案情及相關證據(jù)的梳理,恒略律師迅速出具代理方案及意見。
案涉房屋性質。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故本案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1997年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中,確認案涉18號房屋系趙某1和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進行了分割。 確定繼承人及繼承份額。趙某1去世后案涉18號房屋中屬于趙某1的二分之一份額由趙某1的繼承人,即:其父母趙某和梁某、兩個兒子劉某1、劉某2繼承;趙某去世后由趙某的子女轉繼承,同時劉某1、劉某2也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案涉《協(xié)議書》應屬無效。在換房后,2005年劉某和二被告在明知18號房屋中有屬于各原告的財產份額,還是惡意串通簽訂《協(xié)議書》,將屬于原告繼承趙某1的遺產進行分配。 依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對合同無效的四種情形的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案涉協(xié)議書對18號房屋進行分拆,該協(xié)議中關于房屋處分的部分損害了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利益,應屬無效。
判決結果
經法院查明審理采納了恒略律師的主要意見,最終判決確認劉某與劉某1、劉某2于2005年10月26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關于房屋分拆、產權分配的合同條款無效。 法院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18號房屋系趙某1、劉某婚后購買,屬于二人共同財產。趙某1去世后,劉某、劉某1劉某2在應當明知趙某1尚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在世的情況下,直接簽訂《協(xié)議書》對18號房屋進行分拆,該協(xié)議中關于房屋處分的部分損害了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利益,應屬無效。 本案代理律師簡介: 簡介 李永慧律師,執(zhí)業(yè)二十余年,在長期的律師生涯中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執(zhí)業(yè)理念,為客戶爭取最大權益,以細致認真的工作態(tài)度和深厚的理論功底為客戶提供出色的法律服務,成為客戶長久信賴的合作伙伴,現(xiàn)為多家企事業(yè)單位的法律顧問及私人法律顧問。 本案代理律師簡介: 簡介 薛素華律師,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執(zhí)業(yè)十余年,擅長企業(yè)法律風險防范,經濟合同等法律事務。薛律師辦案經驗豐富,執(zhí)業(yè)以來辦理各類型案件過千件,屬于真正的“實戰(zhàn)派”專業(yè)型律師。其中大部分是影響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涉及刑事、房產、婚姻、繼承、合同、公司法律顧問等眾多領域。 擅長領域:刑事、房產、婚姻、繼承、合同、公司法律顧問等。
擅長領域:婚姻繼承、房產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公司風險防范、股權糾紛、工程糾紛、公司債權債務糾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