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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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許某1與許某2系同胞姐妹,出生在北京市大興區(qū)某村,二被告許某2、杜某系母女關系,2010年7月,二被告所在的大興區(qū)某村進行拆遷,在許某2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上,由原告代表許某2與拆遷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xié)調,經(jīng)過多次的協(xié)商,許某2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分得四套拆遷安置房。
2010年11月,原告與許某2簽訂書面協(xié)議,原告以當時7000元一平方米的市場價格,購買50平方米的拆遷安置房屋,并按照協(xié)議向許某2支付了首付款7萬元,待辦理房產證時交付剩余房款。2012年11月底,大興區(qū)某村安置房交付,許某2將安置房大興區(qū)12號房屋(面積49.5平方米)的鑰匙交予原告,原告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購置了家具家電并入住。
2018年初,大興區(qū)某村的安置房開始辦理房產證。原告便多次催告許某2,要求許某2履行與原告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協(xié)助原告辦理大興區(qū)12號房屋的房產證,都遭到了許某2的拒絕。2020年10月12日,原告向大興法院提起訴訟,因涉訴房屋房產證尚未辦理,被駁回訴訟請求。2021年9月,涉訴房屋已辦理房產證至二被告名下,具備過戶條件。二被告違背誠信,惡意違約而不履行合同,導致作為守約方的原告蒙受重大損失。
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恒略律所駱瑜律師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告與被告許文英解除2010年11月簽訂的《協(xié)議》;2.被告返還購房款7萬;3.判令被告支付涉案房屋的裝修費、家電家具費用;4.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增值部分補償金。
庭審中,被告許某2辯稱其與許某1 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也不存在房屋贈與關系,原告出示的《協(xié)議》并非許文英的真實意思表示,許會蘭誘騙許文英在協(xié)議上簽字,許文英出于親情,未對協(xié)議內容閱讀,不認可該協(xié)議書內容。同時,被告徐某2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解除本案訴爭的《協(xié)議》;2、判令許會蘭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同答辯意見。
針對被告答辯意見及反訴請求,恒略律師指出:
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糾紛一般依據(jù)合同載明的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的相對方。本案中,許會蘭與許文英簽訂《協(xié)議》,約定房屋買賣事宜,雖未明確具體房屋坐落,但通過后來的房屋交付和裝修行為,已將買賣標的物確定,不致產生歧義,合同的主要條款具備,應當認定雙方之間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本案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應屬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以受北京市房產限購政策影響,合同履行不能,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原告主張合同解除權于法有據(jù),應當?shù)玫街С帧?/strong>
案涉《協(xié)議》明確載明協(xié)議簽訂之時已支付70000元,故在合同解除后,許文英應將該價款返還原告;此外,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律師認為糾紛發(fā)生后,許文英強行換鎖收回房屋,導致許會蘭不能繼續(xù)居住使用房屋,顯示其主觀不履行合同的故意違約心態(tài),應就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恒略律師向法院提交由許某1之妹許某3出庭作證,證明許某1向其借款買房等事宜。
判決結果
經(jīng)審理,法院采納了恒略律師的意見和支持我方合理訴求。法院認為我方主張許某2返還7萬元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此外,因原告對案涉房屋有過裝修和購買家具、家電,庭審中,原被告達成一致意見,由許文英支付許會蘭12000元,作為房屋裝修和購買家具、家電的補償,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對于我方主張房屋增值補償,本院酌定許某2補償許某2損失200000元。綜上,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判決如下:
一、確認許某1與許某2于2010年11月簽訂的《協(xié)議》于2022年7月13日解除;
二、許某2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許某1返還購房款70000元;
三、許某2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許某1支付裝修、家具家電補償款12000元;
四、許某2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許某1支付補償款200000元;
本案代理律師簡介:
簡介
駱瑜律師,現(xiàn)任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高級勞動關系管理師、中共黨員。畢業(yè)于西北政法大學,擅長處理房產、婚姻家庭、民商事仲裁、刑事辯護等。
【執(zhí)業(yè)理念】
堅持高效、誠信、審慎、果斷,客戶利益至上的執(zhí)業(yè)理念。
【擅長領域】
民商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婚姻家事糾紛、公司法律顧問等非訴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