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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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棋與王某明系再婚并于1984年登記結(jié)婚,婚后無子女。王某系王某明之女。1996年房改時,張某棋與王某明共同出資,購買北京市石景山606號房屋,登記在王某明名下,該房屋屬于張某棋與王某明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2018年,在張某棋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王某明與王某簽訂贈與合同,王某明將上述房屋贈與過戶給王某。
張某棋2019年11月起訴要求確認王某明與王某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經(jīng)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XXXX民初XX12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王某明與王某就606號室房屋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房屋給張某棋,由于王某于2019年8月21日將上述涉案房屋出售過戶給謝某,并辦理抵押權登記,王某無法返還王某應當依法賠償無法返還給張某棋造成的損失。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張某棋委托恒略律所慧律師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支付135萬元的折價款及利息。
被告王某稱不同意原告的主張。并稱606號房屋與張某棋無關,該房是王某明與第一任妻子的公房,寫的是王某明和王某兩個人;后來房改,購房款是王某的婆婆出的錢;在分涉案公房的過程中,從房屋分配的相關手續(xù)看出,分得房屋的居住權人口是王某明和王某,沒有張某棋,所以王某對房屋有居住權,居住權可以折現(xiàn)。原來的判決只是確認贈與合同無效,并沒有涉及到本案中王某將房屋進行出售的環(huán)節(jié);王某是從自己手中賣房,賣的款項用于王某明的看病支出及其消費,讓王某賠償沒有依據(jù)。
恒略律師
經(jīng)過對案情的梳理分析,律師認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購置的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案涉房屋系張某棋與王某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花費6萬余元取得。王某辯稱購房款系其婆婆出資,也不能證明王某或者出資人對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權。且生效判決書亦已經(jīng)認定案涉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同時又因為王某明與王某的贈與行為已經(jīng)認定無效,故張某棋有權就案涉房屋主張自己相應的權利。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F(xiàn)王某明在訴訟中已去世,張某棋僅主張王某承擔賠償責任,并主張售房款一半即135萬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
判決結(jié)果
經(jīng)審理法院采納支持了恒略律師的意見和訴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棋135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
本案代理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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