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恒略律所慧律師代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當事人的妹妹“霸占了”屬于自己的遺產,只認可被繼承人父親賬戶中的9千余元才是遺產范圍。恒略律師代理原告,通過與當事人多次溝通,梳理案情,把握案件重點,調查取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進行辦案,最終取得勝訴結果,為當事人獲得66萬余元的遺產份額,讓問題得以圓滿解決。
案件介紹
李X賀、段X玉育有兩女即原被告。李X賀與段X玉共同購買位于朝陽區(qū)某1001號房屋,2016年7月母親段X玉去世,2017年9月注銷戶口。2017年1月20日,父親李X賀立有公證遺囑:稱其在去世后,上述不動產屬于我及我應從配偶處繼承得來的產權份額歸李某2(被告)所有。2020年3月30日,李X賀去世。原告李某1發(fā)現父母生前購買的房屋被出售,售房款屬于二老的遺產,另有二老的銀行存款、撫恤金均應分割。但被告李某2拒不與原告分割遺產,因家庭協商無果,原告委托恒略律師提起訴訟。
律師接到委托后第一時間開展代理工作,經對案情的細節(jié)梳理和分析,律師認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strong>李X賀與段X玉生前購買的房屋,應屬二人遺產。該房屋雖在段X玉去世后被李X賀出售,售房所得款項即為遺產轉化而來,李X賀在公立遺囑中表示,原告應繼承案涉售房款的六分之一。同時,律師收集整理了包括證明信、房產證、房屋買賣業(yè)務簽訂文件等證據予以佐證。
庭審中被告認為:1.繼承人只能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提出訴訟,段X玉去世后留下的1001房產的一半份額,為實物財產,原告其他訴求缺乏法律依據;2.李X賀生前立有公證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全部留給被告,同樣可以在生前將房產處置變現后留給被告,與原告無關;3.李X賀將房屋出售侵害了原告的權益,原告應向李X賀主張權利。原告的繼承利益應該是1/6份額,為物權利益,房屋份額是遺產,而賣房款不是遺產。綜上原告主張分割李X賀的遺產為9167.67元。
經審理,法院支持了我方部分意見和訴求,經法院查詢能夠證明由被告取得的近390萬元,根據李X賀的遺囑,原告應繼承涉案售房款的六分之一,另李X賀去世時賬戶余額及撫恤金等,原被告各繼承二分之一。
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2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李某1支付其父母的遺產款項668658.7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恒略說法
遺產分割問題復雜多樣,不論如何分配和處理,都會對繼承人的利益乃至未來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繼承中的爭議焦點一般都集中在對遺產的處理上,恒略律師提示您,當遇到復雜的繼承糾紛時,應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以清晰了解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