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廖某1971年生,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qū),因涉嫌搶奪罪,于2020年10月被衡陽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抓獲歸案。
經查,2020年10月13日21時許,廖某駕駛摩托車在衡陽市石鼓區(qū)一巷子附近,趁被害人謝某不注意時,將正在騎車的謝某脖子上的黃金項鏈扯斷。黃金項鏈被扯斷后,二人均摔倒在地。廖某顧不上撿拾被搶斷的項鏈慌忙逃走,謝某隨后在一巷內將廖某截住并報警。經鑒定,被搶黃金項鏈價值46176元。案發(fā)后,廖某賠償了被害人謝某的損失并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恰當,應予以支持。判決:被告人廖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判決后,廖某提起上訴,辯稱: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又系犯罪未遂,區(qū)檢察院此前也作出過不批準逮捕決定,且上訴人廖某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社會表現良好,可對其適用緩刑。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減輕處罰。檢察院檢察員發(fā)表意見認為,一審法院已對廖某作出一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對其已是從輕處罰。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馬環(huán)宇律師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搶奪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被告人廖某認罪認罰,并出具具結書,應當從寬處罰。被告人廖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又系初犯偶犯,應酌情從輕處罰。
對于辯護人提出區(qū)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因而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并無法律依據。不批捕不代表不起訴,也不代表可對廖某適用緩刑。本案當地司法局出具了社區(qū)矯正評估意見書,認為廖某有再犯罪之風險,不同意對其適用社區(qū)矯正。故不宜適用緩刑。
恒略律師提醒:
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奪罪。攜帶兇器搶奪的,應以搶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