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程某因家庭瑣事對張某實施家庭暴力,致張某身體多處受傷。為此,張某以程某犯故意傷害罪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同時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程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程某賠償張某醫(yī)療費、法醫(yī)檢查費、鑒定費、交通費合計3341.10元。
后經(jīng)司法鑒定所鑒定鼻骨骨折為十級傷殘。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程某賠償其醫(yī)藥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六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與程某雖然于2020年8月被判決離婚,但是程某于2018年6月提起離婚訴訟,而張某就程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一事已提起刑事自訴且獲得了相應的民事賠償,因而張某在與程某的離婚案件中作為無過錯方的被告,已經(jīng)提起了損害賠償請求,其已經(jīng)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權利遭到了侵害而時隔兩年后對此事再行起訴,顯然超過了訴訟時效,對張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改判:撤銷一審判決;程某賠償張某各項費用48664.31元。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張英凱律師認為,本案中,程某對張某的人身損害發(fā)生于2018年5月,2020年7月29日經(jīng)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鼻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此時,張某的權利被侵害范圍和損害數(shù)額得以確認,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為2020年7月29日,故張某于2020年8月起訴請求程某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沒有超出訴訟時效。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對受害人因人身損害產(chǎn)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予以賠償。張某因程某的家庭暴力遭受人身損害,并經(jīng)鑒定部門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應獲賠償。
恒略律師提醒: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jīng)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