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舒婷稱,2020年2月玩某陌聊天時褚天加我。后來褚天想追求我,說他是沈陽軍校本科畢業(yè),后在沈陽、北京做過教官,還和朋友在杭州開過酒吧,在朝陽有一套170平的房子,現(xiàn)在等待分配工作,他父親是警察。我相信了他,確定了戀愛關(guān)系。
去年3月,褚天騙我說他的母親要在網(wǎng)上開個水果店,需要錢買手機接受訂單用,想讓我給他分期購買手機,因為分期沒有辦成,他就讓我在花唄和借唄上借款4500元,說都由他還,事實上他一分錢都沒有還。又騙我給他做擔保,卻用我的手機貸了款轉(zhuǎn)到他的微信上。他說他還,實際上也沒還。4月底,又騙我說,他和一個朋友在玩網(wǎng)絡******洗碼的生意,需要投資10萬元,讓我?guī)退J款2萬元。他共騙了我31,011.90元。
褚天稱,4月底,我騙她們?nèi)隋X的事暴露了,就換了手機號,去了海南。
經(jīng)查,褚天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曾因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2019年12月刑滿釋放。褚天用同樣的手法,差不多在同一時期,還騙取邱某11,903.52元、馮某人民幣44,787元。共詐騙人民幣87,202.42元。經(jīng)審理,法院判決:被告人褚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被告人褚天退賠被害人舒婷人民幣31,011.9元、退賠被害人邱某人民幣11,903.52元、退賠被害人馮某人民幣44,287元。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慧律師認為,被告人褚天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且無償還能力,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褚天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
被告人褚天犯詐騙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多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部分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照《刑法》及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對被告人褚天定罪量刑并無不妥。
恒略律師提醒:
一般地,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