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9年11月,張某將某市自然資源局告上法庭,訴稱:被告以公告方式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這一行政行為無無法律依據,違反法定程序,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經查,被告于2019年10登報公告:根據市政府《關于收回張某土地使用權的批復》(第3號批復)的文件要求,將第73號用途為農用地、面積為62333.65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擬對該范圍內原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予以注銷登記。
另查明,此前,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第3號批復為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的內部公文,屬于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作出的內部批示,批復的內容對張某不直接發(fā)生法律效力。
經審理,法院撤銷該市自然資源局第07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及該宗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行政行為。自然資源局上訴后被駁回。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楊曉潔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市自然資源局依據市政府批復作出的不動產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公告是否合法。
本案中,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注銷登記公告的主要依據是市政府3號批復,該批復是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的內部指示,對張某的權利義務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該批復行為是未對張某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批復行為。而辦理注銷登記的前提是,市政府作出收回不動產權利的決定,且該決定應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并經法定程序確認生效后,不動產登記機構才可據此辦理注銷登記。因此,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不動產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公告不具有法定前提,故案涉注銷登記行為無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恒略律師提醒:
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動產權利決定生效后,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或者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書和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