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李某與吳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2018年5月1日雙方訂婚,李某交付禮金18888元、訂婚戒指一個(購買價格15999元),訂婚儀式由李家操辦。
之后,李某按習俗下聘禮,包括禮金88800元、足金手鐲一個(購買價格20196元);為吳某購買OPPO手機一部(購買價格5499元)。后以為吳某買車為由,在媒人協(xié)調(diào)下,李家與吳告家商定了150000元的金額。2019年4月,李某的父親李廣文將150000元現(xiàn)金帶至證人鄧某的理發(fā)店,李某與吳某取走后于當日存入了吳某的銀行賬戶。
2020年元旦,李某與吳某按照鄉(xiāng)俗舉辦婚禮。舉辦鄉(xiāng)俗婚禮后,李某與吳某共同生活約一個月。其間,雙方因婚房漏水等生活瑣事產(chǎn)生矛盾,吳某回到娘家居住?,F(xiàn)雙方均確認已無登記結(jié)婚的可能,李某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價值共計310592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收取的OPPO手機一部,由于金額較小,應屬為增進感情的贈與,不應認定為彩禮;關于原告主張的煙、酒、飲料、食材等,價值不大,且也應主要用于宴請親友,故不予確認,酌定判決吳某、吳某2、孫某返還原告李某彩禮200000元。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魏敏華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存入被告吳某賬戶的150000元屬于彩禮,還是系原告父母給原告和被告吳某買車的款項,系該二人的共同財產(chǎn)。
按照民間婚俗,一方以將來締結(jié)婚姻關系為目的而給付另一方的財物,屬彩禮。本案中,案涉150000元交付時間在雙方舉辦結(jié)婚儀式的前不久,金額較大。原告交付該款項,不管是用于買貨車還是買小車,均屬于為雙方今后共同生活而添置,應當認定系以原告與被告吳某能順利締結(jié)婚姻關系為目的的交付,故該150000元具有彩禮性質(zhì),應予返還。
恒略律師提醒:
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雖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但確已共同生活,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可以根據(jù)共同生活時間、生育情況、未登記原因、彩禮數(shù)額、彩禮使用、回禮情況以及當?shù)仫L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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