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張義林以無罪判決賠償為由,向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在侵權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賠償請求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因被羈押致賠償請求人身體傷害支出醫(yī)療費開支等。
【案件回放】
張義林原系河北省遷西縣栗樹灣子村村委主任。2014年6月21日被遷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4月,遷西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張義林犯職務侵占罪:
2009年7月至2012年年底,張義林在擔任遷西縣鑫匯金礦有限公司栗樹灣子坑口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坑口生產(chǎn)建設之名多次支取現(xiàn)金1777548元,其中622472元被張義林非法占有。
2012年底至2013年3月,張義林為達到非法占有目的,隱瞞事實、虛構(gòu)墊付開支項目,為坑口生產(chǎn)墊付各項開支及墊付工程費用170萬元,欲非法占為已有,其中只有62萬元是應付工資。
綜上,被告人張義林共非法侵占公司財產(chǎn)1702472元,其中既遂622472元,未遂108萬元。
經(jīng)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張義林非法侵占鑫匯金礦有限公司現(xiàn)金649472元,于2016年10月判決張義林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責令退賠649472元。
張義林不服,提起上訴。唐山市中院作出刑事裁決,發(fā)回重審。經(jīng)辯護律師無罪辯護,遷西縣法院審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張義林無罪。
經(jīng)申請,法院查實,張義林共被羈押794天,遂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決定:賠償張義林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250856.3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元,合計261856.36元。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鄭志超律師認為,行使審判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侵犯公民人身權的法定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span>
本案中,賠償請求人張義林無罪判決已經(jīng)生效,張義林受到羈押,遷西縣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向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恒略律師提醒:
法律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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