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0年5月,北京清華同仁科技公司與海南洋浦鑫盈實業(yè)公司簽訂了合作、股權轉讓等協議。協議簽訂后,同仁科技公司認為其積極履行相關協議義務,洋浦公司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作、股權轉讓等協議;向原告支付違約金8000萬元。
北京一中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后,被告洋浦公司在法定答辯期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認為爭議的解決均約定“可向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此約定應認定雙方之間無約定管轄,故本案應首先由被告洋浦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而洋浦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南省,并不在一審法院的轄區(qū)內。另,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非北京市。故北京市一中院對本案不享有管轄權。
經審理,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案涉協議約定的“雙方均有權向本協議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管轄條款效力問題,實質是既可以選擇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審理雙方的糾紛。因此,上述約定依法屬于無效約定,此案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判決駁回洋浦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洋浦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被駁回。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慧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之一是:確定北京是否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同仁公司依據其與洋浦公司之間簽訂的合作、股權轉讓等協議提起的股權轉讓糾紛,依據案涉協議,同仁公司將其關聯公司持有的榮智博慧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洋浦公司,故該協議的履行地應為榮智博慧公司的住所地。榮智博慧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區(qū),屬一審法院轄區(qū),故一審法院對該案享有地域管轄權。洋浦公司所稱股權轉讓未實際履行,故北京不能作為合同履行地的意見,無法律依據。
恒略律師提醒: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法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