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5年1月,浙江紹興人洪虎良和江蘇東臺市初中文化的魯萬雯,伙同倪某(另案處理)和票據中介,利用倪某實際控制的杭州錦瑞傳貿易有限公司作為出票人,以洪虎良實際控制的杭州方某貿易有限公司作為收款人,簽發(fā)4張無真實貿易、無資金保證的金額共計3億元的商業(yè)承兌匯票,騙得貼現款2.9069億余元。
2015年4至6月間,光D國際公司因融資需要,決定簽發(fā)無真實貿易的商業(yè)承兌匯票給關聯(lián)企業(yè),經中介人員聯(lián)系,洪虎良伙同倪某參與其中,三次以相同手法,騙取貼現款14.5926億元。
同年5月,天津冶J集團軋三鋼鐵有限公司因融資需要,簽發(fā)給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10張商業(yè)承兌匯票,金額合計5億元。洪虎良伙同倪某采用上述手段,騙取貼現款4.861億余元。
同年6月,天津冶J集團軋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因融資需要,決定簽發(fā)無真實貿易的商業(yè)承兌匯票給關聯(lián)企業(yè),分別簽發(fā)給兩家公司10張商業(yè)承兌匯票,金額合計10億元。洪虎良伙同倪某采用上述手段,為該10億元商業(yè)承兌匯票騙取貼現款9.7494億余元。
2015年8月,倪某結伙被告人魯萬雯及中介人員,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杭州錦瑞傳公司作為出票人、魯萬雯實際控制的杭州某魚貿易有限公司作為收款人,簽發(fā)20張無真實貿易、無資金保證的金額共計11億元的商業(yè)承兌匯票,騙得貼現款10.7291億余元。
2017年,魯萬雯、洪虎良被抓獲歸案。2018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被告人洪虎良、魯萬雯犯票據詐騙罪。
法院經審理查證,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證據確實、充分。遂依法判處被告人魯萬雯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洪虎良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慧主任認為,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洪虎良、魯萬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倪某等人,利用控制的空殼公司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并利用倪某銀行負責人的身份及使用偽造的銀行基礎材料、私刻的銀行印章等對商業(yè)承兌匯票予以貼現并轉貼現給后手銀行,騙取銀行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票據詐騙罪。
同時,被告人洪虎良為謀取巨額好處費,結伙倪某等人,使用私刻的銀行印章等假借銀行名義貼現商業(yè)承兌匯票并轉貼現給后手銀行,騙取銀行資金給出票企業(yè)使用,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提醒:
雖然小額貸款公司的批準設立程序不同于金融機構,但其形式、業(yè)務均符合金融機構特征,司法判例中,騙取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同樣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問,請來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