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1年,山東省德州市李祥先后取得了單位公房(房改房)的房屋產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性質為劃撥)。
2013年李祥將涉案房屋贈予給其父李父,并向德州市房產市場管理政務中心繳納了土地收益金4069元,但只在房產管理中心辦理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土地使用權未變更登記。
2016年李父去世。2018年李母繼承涉案房產,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德州市自然資源局收取了以“李父”名義補繳的土地出讓金4069元,為李母頒發(fā)了德州市不動產產權證書,土地性質由劃撥變更為出讓。
李祥認為,德州市自然資源局收取土地出讓金于法無據(jù),遂提起訴訟。2019年,法院依法判決:責令被告德州市自然資源局將收取土地出讓金4069元返還。
【恒略律師以案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主任認為,首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本案中,應當由涉案房屋轉移的受讓方繳納土地受讓金,而李祥、李父均不是涉案房改房該次轉讓的受讓人,德州市自然資源局向其收取土地出讓金于法無據(jù)。
其次,《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guī)定出售公有住宅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第十三條規(guī)定,轉讓的房地產再轉讓,需要辦理出讓手續(xù)、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當扣除已經繳納的土地收益。
本案中,涉案房產符合上述規(guī)定情況,德州市自然資源局在收取土地出讓金時應當扣除已經繳納的土地收益金。也就是說,德州市自然資源局在收取土地出讓金時應當扣除已經繳納的土地收益金4069元而沒有扣除,收取土地出讓金的行為存在明顯不當。
恒略律師提醒:
如果房屋使用的土地是以出讓的方式取得的,出賣房屋時會有土地出讓金,如果是劃撥的國有土地,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才能賣房。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來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