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父母生前購買的房屋,父母去世后作為遺產由多個子女按照法定繼承的處理。盡管各子女均希望由自己繼承所有遺產房屋,但均無力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恒略說法
對于遺產房屋,各繼承人可協(xié)商由一人繼承所有,并就其他繼承人所應繼承的份額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補償;如各繼承人均無力支付補償,可以通過明確各自繼承比例的方式就遺產房屋共有。今后,各繼承人可通過出售遺產房屋、分割售房款或出租遺產房屋、分割房租等形式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