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武十八以大郎醬餅公司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東門慶借款,約定分三筆向其出借120萬元;并約定了月息2分和借期;簽訂了擔保協(xié)議,蔡一權(quán)和宋喬年為連帶擔保人,約定武十八、蔡一權(quán)、宋喬年應承擔原告維權(quán)的律師費等費用。因武十八未依約還款,東門慶提起訴訟,法院于2020年7月立案。
庭審中,蔡一權(quán)、宋喬年表示《借款擔保協(xié)議》中約定律師費應由蔡一權(quán)、宋喬年與武十八共同承擔。經(jīng)審理,法院判決:被告武十八向原告東門慶償還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相應利息,對未還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向原告東門慶計付利息直至借款還清之日止;山東大郎醬餅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蔡一權(quán)、宋喬年對武十八應承擔的還款付息義務各承擔50%的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原告東門慶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恒略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偉律師認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前立案,故應適用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應以不超過年利率24%計算。現(xiàn)東門慶主張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及《借款合同》約定,應予支持。
因武十八所借案涉款項是用于大郎醬餅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故東門慶主張大郎醬餅公司對涉案借款本息共同承擔還款責任于法有據(jù)。關于律師費一節(jié),雖然蔡一權(quán)、宋喬年在簽訂的《借款擔保協(xié)議》中約定了承擔律師費,但庭審中蔡一權(quán)、宋喬年對律師費提出異議,若要求該兩人承擔律師費,則該兩人承擔的擔保責任已超出涉案債務范圍,即從債務范圍大于主債務范圍,于理不合、于法無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