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5年1月的一天,廣東省佛山市蘇某到菜地撿菜時,將幾根芭蕉給了覃某的孫子覃兵(化名)后離開。當日中午,5歲的曾琴(化名)來到菜地找覃兵一起玩耍,兩人一起吃芭蕉。約下午14時,覃某發(fā)現(xiàn)曾琴倒地,不醒人事,兩手發(fā)抖,面色發(fā)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沒有吃完的芭蕉,趕緊喊曾琴的父母親。曾氏夫婦以為是中毒,遂撥打110及120,到當?shù)匦l(wèi)生站救治,再轉到佛山市南海區(qū)第八人民醫(yī)院搶救,最終曾琴不治身亡。期間,醫(yī)院從曾琴喉嚨挖出一塊直徑約5公分表面帶血的芭蕉,死亡原因是異物吸入窒息。
曾氏夫婦認為,孩子之所以被噎死,是因為吃了蘇某、覃兵給孩子們的香蕉,如果沒有蘇某、覃兵給她香蕉吃,孩子就不會噎死,蘇某、覃兵給與香蕉和孩子噎死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蘇某、覃某應為此承擔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651974元、喪葬費29672.50元、誤工費10000元、交通費3000元、住宿費3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共73.76萬元。
蘇某認為,自己把香蕉給孩子們吃,是出于好心,曾氏夫婦也是看到了的,也沒有提出異議,沒想到會出現(xiàn)這樣的結果,深感委屈,難以承擔賠償責任。覃某認為,吃香蕉只是小孩子之間的分享,覃兵年齡比曾琴還小,吃了香蕉沒事,曾琴的死與自己沒有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曾氏夫婦主張覃某、蘇某對曾琴的死亡負有責任而要求賠償,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曾氏夫婦不服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恒略律師以案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鄭志超律師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备鶕?jù)本案查明的事實,蘇某、覃某無故意加害曾琴的目的和行為,不存在故意侵權行為。同時,無證據(jù)證明蘇某、覃某對于曾琴進食芭蕉窒息死亡存在過失。
從民法的基本價值立場出發(fā),民法應是鼓勵民事主體積極地展開社會交往,如果將小孩之間分享無明顯安全隱患食物的行為定性為過失,無疑限制人之行為自由,與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宗旨不符。
故此,法院認定“曾琴是因在進食過程中吞咽過急等偶發(fā)因素而導致窒息死亡,應屬于意外事件,覃某、蘇某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侵害曾琴的行為,對曾琴的死亡沒有過錯,在本案中無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于法有據(jù),判決合法合理。
恒略律師提醒:
出于善意贈與小孩食物時,要根據(jù)小孩的年齡贈與與其年齡相適應的食物,并征得孩子的監(jiān)護人同意。同時,作為孩子的監(jiān)護人要盡到監(jiān)護責任,防止孩子誤食食物發(fā)生意外。如果您在生活中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請來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