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為非法壟斷西城區(qū)恭王府附近打車市場,單獨或伙同他人實施了多起犯罪。2013年9月21日,郭某在西城區(qū)恭王府2號門附近,為爭搶乘客,無故將被害人苗某打傷,致被害人鼻骨粉碎性骨折,后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2013年10月1日,郭某在恭王府2號門附近,為爭搶乘客,無故對被害人韓某進行毆打。2013年10月3日,郭某在恭王府2號門附近,強行向被害人韓某索要人民幣2000元。2013年10月5日,郭某在地安門西大街71號附近,強行向被害人苗某索要人民幣1000元。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間,郭某伙同他人在恭王府2號門附近,采取攔截、辱罵方式強行阻攔被害人韓某、胡某、侯某、關某、徐某的車輛在恭王府地區(qū)運營,并辱罵、恐嚇恭王府地區(qū)管理人員。后被告人郭某被民警查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隨意毆打、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郭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救治被害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能退賠部分非法所得,可從輕處罰。最終,西城區(q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