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3日,山西運城市劉某到公安機關報案:1月11日,具體幾點我記不清楚了,在運城市夏縣某莊園KTV房間內被裴某某強奸。當日16時許,我和裴某、張某三個人在夏縣大街的一家餃子館內吃飯,共喝了兩瓶白酒,我喝了三、四杯白酒。我們吃完飯?zhí)煲呀浐诹?,裴某駕駛一起去KTV。在KTV包間,裴某將我按到沙發(fā)上,并用……我使勁反抗……這時我沒力氣了,有點暈了,后面發(fā)生什么事情我記不清楚了。
后經運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在劉某娜內褲上的精斑檢材中檢出裴某DNA分型,系裴某所留。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裴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沒有證據證明裴某對王某娜實施了強奸。
那么,王某娜內褲上的精斑是怎么回事呢?經審理查明,兩個月前,王某娜和裴某等人一起在裴某朋友家吃飯。吃完飯后,裴某開車送王某娜回家。裴某以喝酒喝多了留下沒走,當晚與王某娜發(fā)生了性關系,裴某估計王某娜內褲精斑系那時所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裴某犯強奸婦女罪證據不充足,不予支持。判決:被告人裴某某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恒略律師以案論法】
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慧律師表示,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的行為。本案的焦點一是裴某是否與王某娜強行發(fā)生了性行為,二是王某娜內褲上的精斑與性行為是否存在關聯(lián)性。
從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和監(jiān)控錄像看,沒有證據證明裴某與王某娜發(fā)生了性行為,起訴書指控裴某強奸王某娜的證據不充分。關于精斑,法醫(yī)接受了偵查機關兩個檢材,一是“劉某娜黑色內褲一條”,二是“劉某娜黑色打底褲”。王某娜和其姑媽均證明,案發(fā)時王某娜所穿的衣服全部水洗了,而法醫(yī)該鑒定書描述王某娜黑色打底褲上有可疑斑跡。水洗之后的衣服,肉眼能夠看到斑跡不符合常理。故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裴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證據不充分,無法認定。
但裴某對王某娜強制猥褻事實清楚,案犯對此亦供認不諱。鑒于被害人王某娜主動提交了一份書面“諒解書”:裴某親屬賠償了王某娜三萬元,王某娜對被告人裴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法院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裴某有期徒刑一年,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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